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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高玉树为儿子“冥婚”看中国两面文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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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郎姓尉字富娘,河南洛阳人。……以大业十一年(纪元六一五)五月十三日,终于京师京宅,春秋以十有八。……母氏痛盛年之无匹,悲处女之未异,虽在幽媾,婚归于李氏,共字元支,同穴在斯。这是曹冲死后四百多年的例子。到了唐朝,冥婚仍旧流行,甚至流行到皇家。(旧唐书)戴德太子传:中宗即位,追赠太子,说曰懿德,陪葬乾陵。仍为聘国子监丞裴粹亡女为冥婚,与之合葬。这是前面那位尉富娘小姐死了出嫁后九十年的事。

在唐朝,有冥婚不稀奇,稀奇的是还有冥婚后的离婚。唐一朝的韦后为她弟弟与萧至忠的女儿结了冥婚,合葬以后——及韦氏败,至忠发墓,持其女框归。台泰山做了盗墓人,你说怪不怪?

唐朝冥婚流行的程度,不但见之于实事,并且载之于小说。戴君半《广异记》中,就有这种“倩女幽魂”式的故事,可见这类思想早已深入民间。在宋朝文献中,更可看到冥婚的细节。康誉之《昨梦录》一书里,这方面记载最多。元朝以后的冥婚,从(马可波罗行“记》,直到清朝孙椿的《余墨偶谈》、凌扬藻的《蒜勺论》等,都有不少材料,我不再多举了。民国以来,冥婚的风俗也相沿不衰。我举民国十二年《中回民事习惯大全》第四编“冥婚之习惯”里的两段,以见一斑:“娶鬼妻”(河南河北等处习惯),豫西河北等处,凡子未婚而故,往往择别姓字而殇之女,结为冥婚。俗谓之“娶足妻”,又日“配骨”,以结婚后往往合葬也。

“冥配”(浙江平湖县习惯),平湖县,上中下三等社会,凡子弟未婚夭亡,类多择一门户相当,年龄相若之亡女,为之定婚,迎接木主过门,礼节如生人嫁娶,名曰“冥配”。盖以不如是,则灵魂将无所依归,不能入词祭把,且不能立后,一经冥配,即取得被继承人之资格,得为之立后屯。至于台湾,真婚的风俗,也和大陆各地一样,除流行死人与死人结婚外,还有活人跟死人结婚的风俗。最有名的前例,是丘念台先生的父亲丘逢甲先生跟林家小姐的冥婚(详情见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二号(新生报)丘秀孟的“我的家族中,有关人鬼联姻的故事”),关于这方面的研究,有林瑞芳的(台湾冥婚制与记事)最为生动,这篇文章,收在娄子匡编的(婚姻大事》一书里。高市长为他儿子的“冥婚”,轰动了整个台湾。很多人为之长吁短叹,却很少有人为之左思有想——想这件事在历史上的意义。因此,我“引经据典”的讨论它一番。“冥婚”虽然也是中国文化中的传统“巨流”,可是它却一直“藐视”传统文化中的经典部分,于是,形成了中国文化的两个面。这两个面谁是谁非,就留给大家去争个面红耳赤吧!

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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