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子曰“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焉。
卒哭而讳。王父兄弟,世父叔父,姑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,虽三年之丧,可也既冠于次,入哭踊,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,可以冠子,可以嫁。父,小功之末,可冠子,可以嫁子,可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哭,可以冠,取妻;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弁绖,其衰侈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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始卒,主人啼兄弟哭,妇人哭踊既正尸,子坐于东,卿大夫父兄子姓于东方,有司庶士于堂下北面;夫人于西方,内命妇姑妹子姓立于西方,命妇率外宗哭于堂北面。大夫之丧,人坐于东方,主妇于西方,其有命夫妇则坐,无则皆立士之丧,主人父兄姓皆坐于东方,主姑姊妹子姓皆坐于方。凡哭尸于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
何次道嘗東人,瞻望見寧在後輪中,:“此人不死終為諸侯上客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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