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賓客詣陳太丘宿,太丘使元方、季方炊。客與太丘論議,二人進火,俱委而竊聽。炊忘箸箄,飯落釜中。太丘問:“炊何不餾?”元方、季方長跪曰:“大人與客語,乃俱竊聽,炊忘箸箄,飯今成糜。”太丘曰:“爾頗有所識不?”對曰:“仿佛誌之。”二子俱說,更相易奪,言無遺失。太丘曰:“如此,但糜自可,何必飯也?”
有往來者雲:庾公有東下意。或謂王公:“可潛稍嚴,以備不虞。”王公曰:“我與元規雖俱王臣,本懷布衣之好。若其欲來,吾角巾徑還烏衣,何所稍嚴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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