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礼》曰:「君子抱孙不抱子。」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,子不可以为父尸。为君尸者,大夫士见之,则下之。君知所以为尸者,则自下之,尸必式。乘必以几。
有人語王戎曰:“嵇延祖卓卓如野鶴之在雞群。”答曰:“君未見其父耳!”
子思之母死于卫,柳若谓子思曰:“子,圣人之后也,四方于子乎观礼,子盖慎诸。”子思曰:“吾何慎哉?吾闻之:有其礼,无其财,君子弗行也;有其礼,有其财,无其时,君子弗行也。吾何慎哉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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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侯說王長史父:形貌既偉,雅懷有概,保而用之,可作諸許物也。
斩衰,三日不食;齐衰,二日不食;大功,三不食;小功缌麻,再不食;士与敛焉,则壹不食。故父母之丧,既殡食粥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;齐衰之丧,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大功之丧,不食酰酱;小功缌麻,不饮醴酒。此哀之发于饮食者也。
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饮酒,父在为母,为妻。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月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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