君之丧:三,子、夫人杖,日既殡,授大夫妇杖。子、大夫门之外杖,寝门内辑之;夫人世在其次则杖,即则使人执之。子王命则去杖,国之命则辑杖,听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,于大夫所则杖大夫之丧:三日朝既殡,主人主室老皆杖。大夫君命则去杖,大之命则辑杖;内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。士之丧:二日殡,三日而朝,人杖,妇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大夫,于大夫世之命如大夫。子杖,不以即位。夫士哭殡则杖,柩则辑杖。弃杖,断而弃之于隐。
君抚大夫,抚内命妇;夫抚室老,抚侄娣。君大夫父母、妻、长子,不冯庶子士冯父母、妻、长子、庶子庶子有子,则父母不冯其尸凡冯尸者,父母先,妻子后君于臣抚之,父母于子执之子于父母冯之,妇于舅姑奉,舅姑于妇抚之,妻于夫拘,夫于妻于昆弟执之。冯尸当君所。凡冯尸,兴必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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